今起,正式实施!
五月已经到来,
一大波新规/新政来袭——
更多电子数据可作为打官司证据,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降低
……
这些新规都与我们息息相关,
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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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电子数据可作为打官司证据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起施行。明确手机短信、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随后“微博微信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进行民事诉讼”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跨省异地缴纳
财政部、公安部、央行联合下发通知,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降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5月1日起,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明确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水路托运需查验身份信息
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5月1日起,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进行安全检查。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加强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5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5月1日起施行,定价项目缩减近30%
国家发改委对《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201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与现行《中央定价目录》相比,修订后的定价项目缩减近30%。
除了以上全国性的政策法规
四川还有一些新变化: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通知,5月6日起,川内各高校可根据生源特点、学生规模、疫情防控条件等情况,安排学生分期分批、错时错峰返校开学。
四川部分高校出台政策,返校后要进行核酸检测,具体高校目前有:西华大学、巴中职业技术学院、天府新区通用航空职业学院、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自5月6日0时起,四川高速公路恢复收费,对未安装使用ETC或使用ETC单卡的川A籍车辆,通行成都绕城高速公路及环内连接线和成温邛高速公路,将不再享受政府统缴政策,这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成都将于5月5日开始,全面启动“成都新消费·用券更实惠”活动。其中5月5日开始是商家报名时间,市民报名5月8日开始,5月14日晚消费券全面发放! 届时,微信、支付宝或云闪付以消费券红包雨的形式,随机向消费者发放消费券包,获得的消费者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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